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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2015-4-30 14:56:41 编辑:保定贺阳国际中小学 阅读:0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市批民办学校:
为推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冀教政法[2014]3号文件关于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更好的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至5月20日,对全市民办学校依法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组织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应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评估,以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内涵发展、提升办学水平为宗旨,着力提升学校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规范办学、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观念和能力,提高学校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活动,切实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对民办学校进行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民办学校的重要工作,是保证民办学校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主管局长任组长的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逐校进行评审,不留死角。通过年检,总结民办学校办学中成功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规范各校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二、年度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三)办学条件。
(四)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五)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包括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七)收费与财务管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8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5条规定,对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学校财务收支、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八)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发布。
三、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2013年度工作总结和2014年度工作计划。
(二)2013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各类民办学校《年检评估方案》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
四、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涿州市、安国市属扩权县(市),高碑店市、涞水县属环首都经济圈一线扩权县(市),参照本《通知》组织本地的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年检结果报保定市教育局备案。其他县(市)非医学类中等专业学校、高中(含完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及市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年检。其中保定市区内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位于各县(市)的由市审批的全日制学校委托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市教育局进行年检。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和县(市、区)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办学机构由各县(市、区)负责年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年检采取学校自查与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评估相结合的办法。一是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本着以查促改的原则,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民办教育办学机构依据《保定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评估方案》、《保定市民办中专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方案》,及各县(市、区)制定的幼儿园和非学历机构年检方案,进行认真的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做好迎接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要规范检查评估程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科室会同督导、安全法制、基础教育、职成教、人事、计财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评估组,深入各校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取教师、学生代表召开座谈会,掌握第一手情况,在认真检查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等级,并逐校写出评估情况报告。
(三)时间安排:2014年3月15日至5月20日。其中3月15日至4月5日为学校自查阶段,4月6日至5月6日为教育行政部门检查阶段,5月7日至5月20日为审核定级阶段。各县(市、区)于5月15日前将市批各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学校2013年度财务决算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检查组评估报告(附评分表)、本县(市、区)年检评估工作总结及《保定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情况统计表》报我局发展规划处。
学历类民办学校中,凡被初评为“保定市民办教育名校”、“保定市民办教育示范性学校”、“规范化学校”的,市教育局将组织复查。评估结果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年检结论及处理办法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规范化学校、示范性学校、名校)和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遵纪守法,按国家规定备案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2、办学条件适应教学要求需要,教学质量有保证;
3、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并签订聘任合同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4、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5、财务制度完善,按规定收费退费,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年检评估得分达到合格标准即60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
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2、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发布虚假
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5、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办学条件明显不足,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
    7、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9、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0、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年检结论确定后,将由学校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并发布公告。年检合格的学校取得当年的招生、评优、评先资格;年检不合格的学校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理;存在问题严重的,暂停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审批机关组织资产清算并作出处理。
六、严格自律,公正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派出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评价,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保定市教育局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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