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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保定市莲池区贺阳外国语学校章程

2023-4-11 8:56:41 编辑:未知 阅读:0

保定市莲池区贺阳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腾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莲池区民办学校贺阳外国语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的名称是保定市莲池区贺阳外国语学校。学地址: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1956号

第三条  本校的性质是民办学校,系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校办学宗旨是:让学生更幸福、让家长更放心、社会更满意

第五条  学校办学规模是1438人,办学层次是小学教育、普通初级中学教育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形式是全日制

  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保定市莲池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部门是保定市莲池区教育和体育局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和开办资金

  本校的举办者是腾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本校开办资金:200万元,出资者为腾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学校存续期间,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  本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7 人组成,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十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核学校工作活动计划与工作报告;

(三)审核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预算外经费投入、校舍的新建和修缮等项;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审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  校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三)校长聘任与解聘;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二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本校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3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  监事会的组成在举办者、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必要时吸收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校的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校财务;

(二)对本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  本校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  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海波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校长

第二十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本校校长为孙坤娜,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具有教师资质。

三十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活动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管理干部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员工;

(八)核定教职员工薪资待遇;

(九)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劳动权益。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能担任本校的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不具备校长职业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校长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  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民办学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办学过程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十  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坚持应建必建,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组建民办学校联合支部。批准设立后,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撒并或注销民办学校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申请对党组织进行变更或撤销。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统一隶属于莲池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  选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

  明确选配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推选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坚持好干部标准,注重推选党性观念强、专业素质强的“双强型”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

  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对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确保入心入脑。

  第三十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

  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办学规摸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理事会。稳步推进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学校章程。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三十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党员日常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青年教师入党,注重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学科带头人,注意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设立党员教学管理服务示范岗,推行党员承诺制和党员星级管理,引导他们充分发挥在教书育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  抓好思想意识工作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课堂、进头脑。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实施思想政治课“名师工程”,安排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综合素质高的教师授课。党组织书记带头讲形势政策课。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抓好学校教室、寝室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思想政治要求纳入教师日常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引导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为人师表。对个别散布错误言论的教师,党组织要敢抓敢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思想政治课教师的平均收入,应不低于学校其他专业教师平均水平。

第三十  强化党建工作保障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务工作部门,按照不少于师生规模的1‰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确保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党员人均每年不少于150元列支。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四十  本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扣除相关法律规额定后可以分红。

第四十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审批机关管理、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  本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理事长、理事变更、修改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五十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  本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五十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制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举办者(理事长)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重新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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